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学发诉被告郑永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发,郑永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058号原告:吴学发,男,汉族,生于1941年6月5日,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剑,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发诉被告郑永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吴学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学发负担。审 判 长 魏 铭人民陪审员 赵 江人民陪审员 卢喜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