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与肖定品、曾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肖定品,曾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肖定品。被执行人:曾光辉。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与肖定品、曾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定品、曾光辉发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定品、曾光辉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此面无正文)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