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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佳音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威海佳音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023号之一申请人: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WHANGYUNEU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兵,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佳音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崔在峰,总经理。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与威海佳音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63000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