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985号原告: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南刘集乡富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薛正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290号。法定代表人:过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原告为购买货物,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送货方式以及操作方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构成违约,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与其于2017年4月5日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系同一基础法律关系,故该案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5日将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716150.63元及逾期利息,江阴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将该案登记为(2017)苏0281民初4403号。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向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寄送相关的证据副本及传票。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传票后,依据同样的证据于2017年4月17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泗阳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将该案登记为(2017)苏1323民初2985号。泗阳法院依法向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邮寄了证据副本及传票。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无论是(2017)苏0281民初4403号案件还是(2017)苏1323民初2985号案件江阴市人民法院与泗阳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述两个案件实质上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