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史书仲、杨冲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书仲,杨冲,梁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史书仲,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证件号码132431195403133638。被执行人杨冲,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梁海涛,地址涿州市。史书仲与杨冲、梁海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5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冲、梁海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书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冲、梁海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史书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冲、梁海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书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