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228号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1栋4层23号。法定代表人:江宗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佳宏、刘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自身实体权利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