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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立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立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1560号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逸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玲,女,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李立彪。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周公司”)与被告李立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玲、被告李立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欣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26元(2014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50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4月11日与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向其购买涉案房屋。根据开发商与原告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物业费为2.6元/平方米/月。被告欠缴物业费,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李立彪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物业公司没有管理,其反应的KTV扰民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后来反应走道围墙脱皮,汉庭宾馆的旅客一直在走道走来走去打扰到业主,物业还将大厅的公摊面积出租给了宾馆,还把业主的电话给了宾馆,这个造成了业主人身安全的隐患。物业费其是肯交的,只要物业公司把事情做好,五分钟内其就会把钱交掉。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查明,被告欠缴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5,02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1,507元属实,被告应予及时交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物业公司没有管理、对其反应的问题不予理睬的说法,因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26元。二、被告李立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滞纳金人民币1,5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李立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