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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爱云与刘孟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爱云,刘孟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温爱云,女,生于1981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楼乡刘楼村刘楼158号。被执行人:刘孟鱼,男,生于1980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聚财路西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55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