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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蔡祖庆、蔡祖省等与林仁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祖庆,蔡祖省,林仁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87号原告:蔡祖庆,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蔡祖省,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仁庚,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蔡祖庆、蔡祖省与被告林仁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祖庆、蔡祖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仁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蔡祖庆、蔡祖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仁庚向蔡祖庆、蔡祖省偿还欠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蔡祖庆、蔡祖省长期经营螃蟹贩卖,2015年间,林仁庚多次向蔡祖庆、蔡祖省购买螃蟹。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6月20日,林仁庚共计结欠货款60000元。林仁庚于当日向蔡祖庆、蔡祖省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在2016年12月底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林仁庚至今未还款。林仁庚未作答辩。蔡祖庆、蔡祖省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欠条一张,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林仁庚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本院分析认证认为,欠条由林仁庚于2015年6月20日出具并签名捺手印确认,其上载明林仁庚结欠蔡祖庆、蔡祖省螃蟹货款6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还清。该证据能够证明蔡祖庆、蔡祖省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林仁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仁庚向蔡祖庆、蔡祖省购买螃蟹。2015年6月20日,经双方结算,林仁庚尚欠货款60000元,双方约定该货款于2016年12月底前还清。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期限支付价款。林仁庚向蔡祖庆、蔡祖省购买螃蟹,未能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蔡祖庆、蔡祖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林仁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林仁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蔡祖庆、蔡祖省支付货款6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林仁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星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艳雯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