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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世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雄,绰号“猫儿”,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澧县看守所。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16日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某、人民陪审员王立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齐琪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刘世雄先后2次向周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晶(俗称冰毒)4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粒后再向陈某等人贩卖,从中非法获利600元。该院以被告人刘世雄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建议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世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刘世雄先后在澧县小渡口镇等地,向贩毒人员周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次,尔后将购买的毒品给贩毒人员陈某(已判刑)用于吸食并贩卖。二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11粒,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5小包,并从中获利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3日,贩毒人员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世雄购买300元的毒品,尔后陈���、胡某等人到澧县小渡口镇“快乐鸟”网吧与被告人刘世雄见面并给其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刘世雄随即用200元在澧县官垸信用社附近找到贩毒人员周某,购买了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给陈某,从中牟利100元。2、2016年10月24日晚,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世雄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澧县小渡口镇“快乐鸟”网吧交易,随后陈某、胡某等人到该网吧给被告人刘世雄人民币15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刘世雄后在澧县官垸信用社附近找到贩毒人员周某,用1000元钱购买了麻古9粒、冰毒4小包给陈某,从中牟利500元。当晚,公安机关在澧县财富宾馆将陈某抓获,并从陈某手中扣缴麻古9粒0.82克,冰毒4小包重1.23克。经检验:4包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9粒麻古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认定上述事实证据:(1)贩毒人员陈某供述,供称其于2016年8月的时候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在澧县小渡口一带活动的“猫儿”(即刘世雄),并说他有麻古和冰毒,今后可以找他。这样他记了“猫儿”的手机号并加了微信。后“猫儿”打他电话,说他手里有麻古和冰毒,如有人要,就找他拿。2016年10月23日晚上,他和胡润奇等人在澧县财富宾馆4楼,后有人打电话给胡某,委托胡某对他讲要他帮忙买300元的麻古和冰毒,这样他用电话和微信联系了“猫儿”,然后和胡某的朋友骑摩托车到了澧县小渡口镇街上找“猎儿”拿货,胡某的朋友给了“猫儿”300元现金,“猫儿”给了他二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包有2粒麻古,另一包有冰毒0.5克。10月24日晚上七、八点钟,有一个人加了他的微信,说要1000元的货,相约在澧县财富广场前交易。这样他就打“猫儿”的电话要货,二人约定在澧县小渡口“快乐鸟”网吧交易。后他和胡某等人开车到澧县小渡口找到“猫儿”,“猫儿”称手里没有货,他们和“猫儿”一同去澧县官垸拿货,到后“猫儿”去找别人拿货,让他们在官垸街上等。不知道“猫儿”找谁拿的货。后“猫儿”拿来了5包毒品,其中一包麻古9粒,还有4包冰毒,钱是胡某给的,应该是1500元。回到澧县财富宾馆后有人要买毒品,胡某要他和其女朋友黄美蓉去交易,结果准备去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贩毒人员周某的供述,供称其因吸毒、贩毒被澧县公安机关抓获。且供称“猫儿”找他买过二次毒品,第一次“猫儿”打电话在官垸找到他,说要买点货(指毒品),这样“猫儿”给了他200元钱,他给“猫儿”1包冰毒,2粒麻古。第二次“猫儿”打电话说要1000元钱的货,约定在官垸交易,后“猫儿”给���他1000元钱,他给“猫儿”3包冰毒、10粒麻古的事实。(3)证人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和“猫儿”在澧县小渡口“快乐鸟”网吧上网时,“猎儿”接了几个电话,说有人找他买东西(指毒品)。后看见“春吧”(即陈某)几个人开一辆现代越野车来了,有二男一女,“猫儿”说要到官垸去拿货,并要他做伴,这样他们一同坐车到了官垸,“猫儿”说去拿货,要其他人走了,只要他和“春吧”在一家烧烤店坐等,且听“春吧”讲给了“猫儿”1500元钱去买毒品。后“猫儿”给他打电话让他叫一辆的士,他和“春吧”打一辆的士往前走在一个十字路口接到“猫儿”后返回小渡口,且在上车时看见“猫儿”给“春吧”毒品的事实。(4)澧县公安局扣缴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取样��录、称量笔录、称量记录表、辨认笔录、照片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世雄与本案涉案人员相互指认其为贩毒人犯的事实;且本案从陈某手中扣缴的被告人刘世雄给其贩买的麻古9粒净重0.82克、冰毒4包净重1.23克的事实。(5)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1087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本案陈某手中扣缴的4包白色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粒红色药丸中未检验出甲基丙苯胺、咖啡因、氯胺酮成分。(6)中国电信常德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证明本案贩卖毒品的时间段被告人刘世雄与陈某多次电话联系,与陈某及被告人刘世雄供述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时间吻合。(7)被告人刘世雄的主体身份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在卷,证实其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8)本案案发经过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及抓获过程等书证,证实因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本案揭发,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刘世雄抓获归案的事实。(9)被告人刘世雄对公诉机关指控二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据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世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世雄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成审 判 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齐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校对人:谭成齐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