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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广军与张志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广军,张志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428号原告:唐广军,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龙祥小区7号楼5单元7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女,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国,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尖山区向阳小区6号楼。原告唐广军与被告张志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唐广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广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