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玲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688号案外人:朱玲,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梁斌,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被申请人:朱宏彬,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斌与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治历公司)、朱宏彬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朱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朱玲以本院(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治历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土地使用权,已解除查封为由,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朱玲以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治历公司土地使用权已解除查封为由,自愿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朱玲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