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文丹与杨飞离婚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丹,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丹,女,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飞,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文丹与杨飞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