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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前郭县查干花镇亚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孙亚林、綦庆华、郜昌玲、孙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前郭县查干花镇亚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孙亚林,綦庆华,郜昌玲,孙晓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528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法律顾问。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亚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孙亚林,理事长。被告孙亚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綦庆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郜昌玲,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晓青,女,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亚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孙亚林、綦庆华、郜昌玲、孙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亚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孙亚林、綦庆华、郜昌玲、孙晓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前郭县查干花镇亚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孙亚林、綦庆华、郜昌玲、孙晓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00元、保全费530.00元,合计10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