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邵传凤与杨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传凤,杨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066号原告邵传凤,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万辉,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杨巍,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邵传凤与被告杨巍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邵传凤以被告杨巍自愿给付其23218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6000元,另再给付17218元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传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邵传凤负担。审判员  高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