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智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204号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商贸物流城29幢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236341XL。法定代表人:吴松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永林,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伟,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智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