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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蒋利申请执行聂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聂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蒋利,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聂守华,男,195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蒋利申请执行聂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利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利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