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皇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皇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18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被告:上海皇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1414室。法定代表人:葛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1109-1110室。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皇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6.65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