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广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33号罪犯蒋广,男,1979年7月8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民事赔偿19106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其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08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广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累计计分2680分,2015年3月起至2017年1月考核期累计获计分3280分,表扬5个;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