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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316号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2616、2617、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39358。法定代表人:陈瑞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赛华,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华生,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