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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丽萍与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丽萍,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78-1号申请执行人:巴丽萍,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华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苏春立,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5号领先国际18层。法定代表人:苏春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丽萍与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6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马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