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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苏建军与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军,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879号原告:苏建军,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40号40区4丘38栋4层bb-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育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敏,女,汉族,住昌吉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峰,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建军与被告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苏建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军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原告新苏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郭疆卫审 判 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