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洪永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新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永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463号原告:吉林省新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恒。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东,男。被告:洪永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新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永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新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全额退回吉林省新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