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强与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440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8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号。被执行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6)第20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明确:一、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付工资57500元。因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500元,执行费为7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中止对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决定移送进行破产清算审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继续执行,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调字(2016)第2010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