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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泽玲与陈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玲,陈荣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105号原告:郭泽玲,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泳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荣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郭泽玲诉被告陈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郑泳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6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9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5日。后原告已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尚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收亦无果。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5日。后原告先后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0日分别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300000元、600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无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原告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款关系,均有双方的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900000元的责任。另,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内及逾期后的利率均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荣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泽玲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0元(原告郭泽玲已预交),由被告陈荣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