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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284-3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济宁银行泗水支行有开户。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济宁银行泗水支行账户62×××44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