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73刘燕飞与陈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飞,陈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刘燕飞,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陈东华,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燕飞与被执行人陈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41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东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东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9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静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