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山与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山,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18号原告金山,1939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法定代表人魏洪如,职务董事长。原告金山与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1999年5月退休,在原告退休后,被告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障机构的核算为准。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到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退休工资,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