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资中县荣鑫铸钢有限公司、雷敏燕、刘彬、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资中县荣鑫铸钢有限公司,雷敏燕,刘彬,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631号之一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资中县荣鑫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银山镇银杨街。法定代表人:刘菊仙,总经理。被告:雷敏燕,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银山镇老场村1社***号附*号。被告:刘彬,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中山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被告:王政,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诉被告资中县荣鑫铸钢有限公司、雷敏燕、刘彬、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谭 春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