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宝灯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宝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8号罪犯黄宝灯,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人民币35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宝灯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以罚金和退赔款未到位金额多为由,裁定不予减刑;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14号刑事裁定,以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为由,将该犯的减刑退回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其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7.6分。间隔期(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积分2460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折算后总积分2940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宝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宝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