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鹏与王永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鹏,王永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039号原告:万鹏,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永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鹏诉被告王永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万鹏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