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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鹏与王永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鹏,王永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039号原告:万鹏,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永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鹏诉被告王永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万鹏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