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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庆松与被执行人唐伟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松,唐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6057号申请执行人:唐庆松,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伟勤,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唐庆松与唐伟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督1号支付令,由唐伟勤给付唐庆松185000元,唐伟勤负担申请费13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伟勤的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伟勤有不动产登记。查询到唐伟勤多个银行账户共有4000多元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唐伟勤银行账户;并依法查封唐伟勤名下2007年注册登记的苏A×××××奥迪牌汽车,该车辆设有抵押,本院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唐庆松也不要求处置。2017年2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吴寿祥为本案唐伟勤欠唐庆松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唐庆松申请解除已冻结的唐伟勤的账户。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唐伟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存款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伟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唐伟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