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殷艳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黎耀东,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军,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玲,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艳娟,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了(2017)粤1972民初5298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查封如下:2017年5月19日依法查封殷艳娟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X镇XXX中心XXX座XXX楼XXX号铺位(房产证号为27××12号)。黎耀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黎耀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因本案对殷艳娟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X镇XXX中心XXX座XXX楼XXX号铺位(房产证号为27××12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