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矫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某某,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292号原告:矫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忠,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妻子。被告:林某某,女。原告矫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矫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凤忠、被告林某某、被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矫某某诉称: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金饰品、其余花费等财物合计323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矫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经被告林某某介绍相识并订婚,现双方因彩礼款返还事宜协商未果。被告林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彩礼款情况属实,但上述财物均交给被告林某某及其哥哥林士伟,不在其处,故不同意返还。被告林某某辩称,上述财物其均已花销完毕,不同意返还。原告矫某某向本院提交昌图县昌图镇满井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欲证明因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造成原告家庭困难的事实。被告林某某有异议,被告林某某未发表质证意见,该份证据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某系被告林某某的三大伯,原告矫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经媒人林某某介绍于2016年1月9日举行订婚仪式,仪式当天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款20000元、点烟钱2000元、见面礼3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彩礼款20000元交给被告林某某,现上述款物均在被告林某某处。现原告矫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解除婚约,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物。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方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属法律禁止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称已将彩礼款20000元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对此事予以承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金戒指、金项链及点烟钱、见面礼等款物,数额较小,属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而对被告的赠与,不予返还。被告林某某彩礼款均已花销完毕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矫某某彩礼款20000元。驳回原告矫某某要求被告林某某返还彩礼款等财物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林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08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闯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徐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