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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成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尚宏。被执行人:李成花,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成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成花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