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新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新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豫04省道南侧(花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瑞彬,董事长。上诉人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案是依据孟庄的经营权而提起的诉讼,并且侵权行为地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孟庄,而孟庄并不隶属郑州××经济试验区,因此认定部分侵权行为发生在郑州××经济试验区并无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侵权纠纷,部分侵权行为发生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