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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义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义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62号罪犯朱义武,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3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17000元,负连带责任人民币1851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朱义武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该犯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裁定,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义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义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2310分。兑换表扬4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义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义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