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陈金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兰,陈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翠兰。被执行人陈金华。申请执行人李翠兰于2017年5月25日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301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金华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2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庭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