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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49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苏某某住址不准确,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