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荣明、施新欢等与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等197人。被执行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等197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3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书明确:一、申请人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等200人(除申请人秦延明、杨超、吴月琴、王亚飞、刘威、李锋、杨华萍、王勤慧、李成君、朱玉马、卢益伟外)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8日起解除;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等200人(除申请人秦延明、杨超、吴月琴、王亚飞、刘威、李锋、杨华萍、王勤慧、李成君、朱玉马、卢益伟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3046819元(明细详见附件一);三、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等201人(除申请人秦延明、杨超、吴月琴、王亚飞、刘威、李锋、杨华萍、王勤慧、李成君、朱玉马外)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01月期间未付工资合计1778608.62元(明细详见附件二);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荣明、施新欢、袁涛、王明等197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48261元,执行费为308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中止对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决定移送进行破产清算审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继续执行,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389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