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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行初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双成与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成,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初字53号原告王双成,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徐勇、张海鹏,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沿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柴建宇,工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分局治安一中队民警。原告王双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双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双成负担。审 判 长  刘 珂人民陪审员  王郁平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