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赵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赵建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024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村委(盈峰国际会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45617949。负责人:林伟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冠先,系该分公司的员工。被告赵建文,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现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赵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碧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