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孙如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孙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94号罪犯苏孙如,英文名:SUSOMYII,男,1949年1月21日出生,马来西亚人,小学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孙如于2005年1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半,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孙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2560分。在考核期内获得4次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孙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孙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