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强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更112号罪犯王强,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高县人,现在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116993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7)晋城监减字第11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个,积2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强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亚强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翟云刚书 记 员 毕婧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