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南山、谢述清与被上诉人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南山,谢述清,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邓棋,杜小燕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南山,男,汉族,1948年4月6日出生,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毅,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述清,女,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棋,系谢述清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住眉山市彭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伟,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棋,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眉山市彭山区。原审被告:杜小燕,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棋,系杜小燕之夫。上诉人邓南山、谢述清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南山、谢述清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南山、谢述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南山、谢述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邓南山、谢述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卫平审判员 王美福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