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镇旺与卢丽康、金一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旺,卢丽康,金一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474号原告:张镇旺,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卢丽康,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金一锴,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张镇旺诉被告卢丽康、金一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镇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镇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镇旺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