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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镇旺与卢丽康、金一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旺,卢丽康,金一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474号原告:张镇旺,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卢丽康,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金一锴,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张镇旺诉被告卢丽康、金一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镇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镇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镇旺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