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林与被告黄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林,黄成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558号原告:李万林,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琪,男,1960年2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黄成龙,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李万林与被告黄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万林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万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李万林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斌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