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阳时高与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时高,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891号原告:欧阳时高,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931房间。法定代表人:苗茁,职务不详。被告: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何家园216号。法定代表人:王连义,职务不详。原告欧阳时高与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可财富公司、被告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伟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时高起诉称:2014年4月,欧阳时高以借款的方式向欧可财富公司出借共计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还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始终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欧阳时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处联系,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本院认为: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案借款事宜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现欧阳时高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因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阳时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莹莹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冬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