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与杜志宏、赵玉梅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杜志宏,赵玉梅,杜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5号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住所地红山区。主要负责人:刘孝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志宏,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玉梅,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杜恺文,男,201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姚丽丽,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杜���宏、赵玉梅、杜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