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代厚林与被告李道荣、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厚林,李道荣,赵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47号原告代厚林,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李道荣,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赵丽华,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代厚林与被告李道荣、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厚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厚林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厚林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