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代厚林与被告李道荣、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厚林,李道荣,赵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47号原告代厚林,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李道荣,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赵丽华,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代厚林与被告李道荣、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厚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厚林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厚林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